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高鸣
大家都知道,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希望。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和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经常耳濡目染一些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受到不法侵害,而其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事件,于是萌生了要为这些孩子声张正义、讨回公道的想法。经过全所律师的讨论策划,1995年儿童节前夕,我带领我们无锡光明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一个名为“光明天使行动”的活动,内容是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当时,我们全所律师上街设摊,为社会提供义务咨询,召集记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且向社会公布了热线电话。结果来咨询的、要求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人确实不少,一时间,在无锡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1998年,我们无锡光明律师事务所又和无锡市团市委联合设立了“无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中心”,旨在更加有序的、全方位的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多年来,我积极带领全所律师活跃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线,成功的办理了一批维权案件,有效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1998年5月,锡山市某中学16岁学生袁某,其所在学校以手工课要求为由,卖给每个学生一架塑料直升飞机,袁某带回家中后在玩耍时,飞机机翼飞出打中一只眼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家属几经与学校交涉,未能得到圆满解决,只得到我所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我所接待以后,立即派出得力律师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中学教学大纲上根本没有要求玩耍直升飞机的教学计划,是学校为了创收而购进塑料直升飞机卖给学生,而且这些产品没有合格证,也没有表明生产厂家,没有使用说明书等,是三无产品。从而我们认定学校在这次事件的发生方面有严重过错。经过诉讼后,学校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最后与家属达成谅解,学生袁某由此获得了学校的4.5万元的赔偿。
2001年10月,两位安徽籍的外来打工夫妻来到了我所,要求为自己十岁的儿子讨回公道。事情发生在9月的一个周六,其儿子单某某和另一个同学,一起去无锡市某港务区内玩耍,不慎一脚踩进吊车的地下电缆沟内,双脚以及小腿被沟内的裸体电缆击伤,被送到医院后进行抢救。由于他们是外来打工的,家中非常困难,没钱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在没有有效控制伤势的情况下不得不出院停止治疗。单某某出院后只能躺在床上,不能上学,双腿大面积的创口全部暴露在外,随时有感染死亡的可能性。我所针对情况立即指派律师为其法律援助,将某港务区告上法庭。为了保住孩子的性命,为其争得医药费,我所援助的律师多次奔赴出事现场,反复勘察丈量。经过我所律师多方面取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后,法院判决某港务区赔偿单某某7.5万元。十岁少儿单某某由此获得了治疗,保住了生命,身体得以康复。
多年以来,类似上述的案件举不胜举。本人虽然没有自己亲自代理每一个案件,但对所有法律援助的案件,我都倾注了大量的精力来关注案件的进行和发展,及时组织全所律师讨论案件进行中发生的一些疑难问题,从而用全所集体的力量来保证案件的胜诉,保证孩子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除此之外,这么多年来,我自己也以身作则,带头投身法律援助活动,办理了不少为未成年人维权的民事代理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
八岁女童孙某某,因提早发育而慕名来到无锡市某医院专家门诊就医,医生给其长期服用一种叫龙胆泻肝丸的药物,三年后造成尿毒症,危及到生命。一个原本美满的家庭从此就笼罩在不幸的氛围中,为了救治女儿的生命,家中要支付每天四百多元的医疗费,这对于一个工薪家族来讲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父亲四处求援,卖掉了家产还远远不够,整天东借西凑,债台高筑,报纸也为之呼吁社会给予帮助,但是结果还是不尽人意。万般无奈下其父亲来到我所,要求运用法律来向医院讨回公道。我详细询问了情况以后,决定为他们父女免费代理,向医院讨个说法。在办案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书籍,从龙胆泻肝丸的成分到药性,再到不良反应等等,都进行了大量的学习,还请教不少医学专家,弄清了龙胆泻肝丸的正确服用剂量,从而认定医院过量给孩子服药的事实,还确定了龙胆泻肝丸对人体肾脏确有毒性作用的结论。于是我决定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为尿毒症与过量服用龙胆泻肝丸有因果关系,就意味着该女孩可以获得医院的赔偿,垂危的小生命就有挽救的希望,所以这个鉴定结论对于孩子、对于家属都是至关重要的。经过一个多月的鉴定,无锡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该女孩尿毒症与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这个结论对于孩子和家属都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但是我仍然确信因果关系是成立的。我断然决定申请法医鉴定。孩子、家属包括我本人又一次承受着等待的煎熬,而此时孩子所在的医院频频发出病危通知书。在焦急的期盼中,省高院的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结论认为女孩的尿毒症与长期过量服用龙胆泻肝丸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最后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医院作出了19万元的赔偿,又一个小生命得到了拯救。
2004年间,外来民工子女七岁的男童茆某某,在随其父亲一同步行回家的途中跌如未加盖的窨井中,经过抢救,虽然生命得到了挽救,但是由于窒息时间过长,导致脑瘫痪(即植物人)。滨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我给他们父子提供法律援助。在依法对无锡市某工程开发处和某市政公司提起诉讼中,我多次到事发现场堪察,走访附近村民,充分掌握了事实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严格对照法律,与法官多次沟通,有理有节,从而使当事人在2005年春节前获得部分法院执行的先予执行款。目前,此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差距太大,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其父亲为了表示感谢,多次给我送钱、送烟,请我吃饭,都被我婉言拒绝了。
此外,我在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援助也做了许多工作,由于认真核对事实、充分研究法律条文,从而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安徽外来的十六岁学生吴某某,长期逃学而被学校拒之门外,流窜到上海、无锡等地偷窃作案。在为其法律援助辩护过程中,我根据案件事实、对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次与法官商量沟通,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最终被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缓刑,并且作通了学校工作,让被告人恢复上学,家属为此感激不已。
还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在此不再一一例举。由于长期热衷于法律援助工作,我以及我所的许多律师为此占用了许多工作时间,甚至放弃了许多休息时间,付出很多,但是为了孩子,为了祖国的未来,我们没有怨言。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任重道远,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离社会对我们律师的要求、离人民对我们律师的期盼还有很大的距离,我做得还很不够。今后将再接再厉,争取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好。
二OO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