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高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也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性。中国律师作为一个社会职业群体,在经历恢复律师制度二十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律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理当重视其文化建设,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
其实,律师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是推动律师工作的重大举措。司法部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当中首次提出“推进律师文化建设”这一鲜明纲要。在报告当中强调把建设先进的律师文化作为推进律师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认真研究部署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开展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律师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培养更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科学的执业方式、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律师,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品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行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司法部及全国律师协会把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这标志着律师文化建设越来越引起重视,并已作为律师工作的全局性工作。全国律协在《2006年工作计划》中指出:“进一步研究和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文化的力量就在于规范一个个体乃至一个群体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律师文化无疑对完成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有着重大意义。为此,2006年5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研讨会”,会议针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结合律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为研究中国律师的文化建设问题,解决当下业界诸多问题,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业可持续发展指出了一条必由之路
在此之前,本人很少关注文化问题。最近,通过浏览了一些文章和著作才知道文化是什么?“文化”一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精典解释,“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比较狭隘的意义来讲,文化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形式的总和”。 1979年《辞海》指出“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上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国外有许多学者还把“文化”解释为文明、生活方式、规范行为的机制、社会遗产等等,总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都难以穷尽其内涵。
对于何谓律师文化,网上文章很多,其见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律师文化应当是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律师的个人理念、人格力量、职业精神、行为模式和专业素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律师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文化建设等诸因素的总和。。
要搞好律师文化建设,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律师文化建设是受很多因素制约的,其中:
(一)律师文化建设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世界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指出,人类需要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而温饱阶段考虑的是生理和安全需要;小康阶段考虑的是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富裕阶段才考虑到自我实现问题。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必然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律师同样需要生存,同样追求高质量生活。而在物质条件比较恶劣的情况下,追求生存将成为任何人群追求的首要目标。离开一定的物质条件谈律师文化建设是空想主义。很难想象,律师群体在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为生活奔波时,金钱意识与正义意识的轻重会不失去平衡。从而也很难避免形成“以是否富裕作为律师成功与否的标准”的“集体意会”,当然这是一种畸形的文化氛围。明确这一点,对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与地区的律师文化建设的比较、借鉴与规划是有益处的。
(二)律师文化受到文化大环境的影响甚至左右。律师群体尽管特殊但也是人的群体。大的文化背景会决定着律师文化的走向。律师文化是政治文化、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化是社会发展的集成,是社会、经济、政治、人文状况的映照,是中国文化战略中的主导文化。法治文化是司法实践中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行业文化共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专业文化。律师文化是从属于政治文化和法治文化的一种行业文化,他既有自身行业文化的基本特征,又随时受到政治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制约及影响,在中国文化发展中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三)律师文化可以在规制中逐渐形成并升华。文化的形成不是天成的。文化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而人的观念可以在规制中形成。比如,“禁止律师私自收案”这一规范,律师在遵守这一规范的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不应私自收案”这一群体观念进而升华到“私自收案可耻”这一文化层面的群体意识。事实上,在人的理性发展到一定阶段,规制是建设先进文化的最有力武器,建设律师文化也不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制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和客观规律,否则会适得其反。
(四)法律、金钱、权力之间的微妙关系是律师群体形成特殊的“群体意识”的重要因素。之所以要建设律师文化,那是因为律师群体具有非常明显的特殊性,即他们没有法律上的决定权,但有足够的知识、足够的程序、足够的请求权利来影响着、监督着、争取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而在金钱与权力对法律实施会产生巨大影响的现实中,律师的渊博素养、充分的司法程序、法律赋予律师的请求权利在这现实中又需要艰难的斗争才能真正完成影响、监督、争取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这个群体会形成特殊的“群体意识”,而这个“群体意识”主导下的“文化氛围”对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百姓的幸福等会起到极大影响。如果这种“群体意识”受到金钱的污染、权力的威吓,后果会怎样呢?现实就是答案。金钱与权力一旦全面发挥不正常效力,律师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失去精神上愉快感觉,因为金钱与权利的泛滥,必将导致法律的无力和无奈,而以法律为武器的律师还会有力量摆正正义的天平吗?因此,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与权力抗争,让金钱为正义让路,是法律人的必然选择。
说到中国的律师文化建设,本人作为无锡的一位律师,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建设好无锡律师的文化。我们无锡是一个中等地级城市,,经济上以轻纺、电子工业为主,第三产业为辅,,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比较高,这给无锡的律师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契机。但是由于城市较小、司法权利比较集中,产业结构单一、文化氛围一般,也使无锡律师产生了许多奇特的文化现象,例如:律师跳槽频繁、律师事务所吃光分光、律师业务大部分无法作到专业分工、部分律师仰仗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收受法律服务业务等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不管这位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如何,只要能收到钱就是好律师。面临这般状况,要建设好无锡律师的文化显得更为重要。
(一)注重律师的个体文化建设。这要以律师自身的文化修养和文化底蕴为根本,从每个律师个体做起。律师事业的基本要素是律师,每个律师个体的执业行为,甚至言行举止都代表着律师在社会上和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律师坚持维护民主与法治、自由与正义、平等与秩序的价值观念;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的执业理念;勤奋敬业、认真负责的执业精神;以及高尚的职业修养和良好的职业形象。精通法律、恪守诚信,通过办理各种法律实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律师塑造成正义的化身,树立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积极参政议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坚力量,并发挥影响,服务于社会大众。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激发律师的执业热情和聪明才智,促进律师事业的更快发展。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这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组织实施。律师是靠智力和创造性劳动去创造财富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还要为律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让每一个律师在这个环境中得以交流和沟通、得以帮助和激励、得以培养互相协作的团队精神,使律师人力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律师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尤其是要创设和建立律师事务所的群体文化,倡导共同的理念,使大家同心同德,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进而发展和组建上规模,上层次,有专业分工的大型品牌律师事务所,增强律师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扩大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使律师文化也得以广为传播和发展。
(三)加强规制建设,引导发展文化。在建设和发展文化过程中,规制建设起着非常的作用,例如在八十年代时,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被告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自从司法部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这种现象就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尽管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告、被告不会当然造成对当事人的损害,但是对律师的忠诚性总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司法部作此规定非常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同样,无锡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也应当对无锡律师目前存在的不利于律师健康发展的现象(如跳槽频繁、吃光用光等现象)作出一些有利于引导律师建立良好律师文化的规章制度,从而遏止一些对律师发展不良的奇特现象。同时,律师协会每年可以定期对一些健康的和不健康的律师行为、律师文化作一些研讨、讲座,从而在正反二个方面来引导无锡的律师建设良好的无锡的律师文化,形成对不良的律师行为株之,对良好的律师行为褒之的优良风气。
当然要建设好无锡律师文化,还有诸如培养律师的理念、加强律师的职业精神、规范律师的行为模式、规划律师的发展战略等等。由于才疏学浅,仅此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