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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构建和谐网络(论文)

                                                                                                                                ——浅析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侵权及保护
                                                                                                                                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葛明慧

【摘要】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信息传播和共享的速度,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作品表现形式,著作权财产权的延伸,著作权主体身份及权属证明,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侵权的制止和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使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更具复杂性、灵活性、易变性和隐蔽性。在此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有限的法律规定,透析相关法律事实,有效认定侵权行为,如何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成为诸多法律事务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关键词】著作权    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 有效保护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网络时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渐渐的离不开信息网络,人们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通过网络浏览新闻,通过网络下载和观看电影、电视剧或者小说等多媒体资料,通过网络与人沟通,总之人们几乎可以通过网络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信息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

      当你通过网络下载电影、电视剧或小说时有可能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比如网络上新兴的“Blog”(博客)和“Podcast”(播客),如果个人在自己的“博客”或者“播客”上传他人的作品是否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这些问题是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预知的,立法的滞后性必然导致高新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笔者本文试图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合理使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那么哪些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呢?笔者认为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计算机网络是集报纸、邮件、电话、传真、影视、广播等传统媒介优点的新媒体,具有交互平等、覆盖面广泛、快捷方便、信息量大的特点。所谓作品,是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当前网络上传输的主要为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网络作品以及其著作权并不神秘,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又具有高科技的一些特性,其著作权法律问题就找不到渊源和归宿。不能因为这些作品传输在网络中、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否定了这些作品的性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他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财产权,他们也应当享有。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几类:(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有人将某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2)图文框(frame)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3)FTP与BBS的复制行为,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4)超联接(Hyperlink),利用HTML语法,将相关网页的信息连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5)在图象链接中侵害某图象著作权人复制权。(6)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7)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8)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BBS站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9)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10)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前述网上侵权行为也都有出现。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二是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三是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站点则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发生的行为等。总之,面对网络与网络衍生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待,既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更要积极实践,总结自己的经验,摸索"网络游戏"的规则,特别是在适用好、完善好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上下一番功夫。
 
(二)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仅仅以内存方式在网上复制他人网络作品的暂时复制行为一般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需要,这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对网络作品特别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可以考虑以下一些情况:例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发表于电子布告栏(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传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广泛的被传播,因此他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贴于其他BBS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送到BBS就显属侵权了。

      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在这里,必须区分“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个人欣赏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在报刊、杂志)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著作权法》该条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网络呢?从理论上看,目前,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网主转载他人作品前确实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网络信息的传播,平衡民事主体间的权益等,在有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也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这样至少可以使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得以保障。从实践来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对第三十二条的执行并不理想,目前,报刊的文摘版很多,绝大多数有文摘版的报刊转载时都不支付稿酬,著作权人因此而提起诉讼的很少。这一方面是因为稿酬本身数额不大,诉讼标的小,另一方面是因为诉讼成本比较高,很有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很多人放弃了这一权利,如果再把法律许可扩大到网络上,也许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危害,况且报刊转载本身就与伯尔尼公约、TRIPS等规定相悖,不能再将其扩大到网络环境。因此简单地将报刊转载的法律许可扩大到网络环境是有失妥当的。从这方面来讲,在网络上转载、摘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建议

      网络著作权人自我应如何维权?笔者建议,在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作品的传播方式,网络不仅使作品的传播更为简单,经济,迅速,方便,而且网络传播影响更大,这也增加了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难度。因此,就要求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提高版权意识,尽力从源头上防止侵权发生。如果作者在最初创作、发表作品的同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等,很可能就会避免侵权的发生。实践中防范侵权发生的较为可行的办法有,著作权人和传播人约定作品传播的方式,如进入登记,设置密码,加设电子印章,限制或禁止他人访问等。通过这些技术措施,使得能够接触作品的使用者,只有在网络上提出申请,进行登记或输入特定的密码进行身份确认后,才能访问作品。有的著作权人任意用户自由访问他的信息,但也会采用加密,电子印鉴等措施防止使用者随意的复制、传播、篡改。此外,网络作品著作权人可以与传播人约定在作品上载明权利信息,以及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此类信息会伴随着作品的传播而出现,进而让使用者明确作品目前的法律状态和使用条件、要求。

      总之,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作品以全新的一种形式在传播,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2008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现在已经进入一个互联网快速的发展时期,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由文字、音乐、电影、软件、美术、摄影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构成的。由于互联网的这种易复制性和传播性,著作权侵权问题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也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从理论上进行研究探讨,从实践上归纳总结,找准应对措施,尽快完善立法。以尽量减少网络著作权纠纷的产生和困惑。

【参考文献】
① 徐家力主编:《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2007》,法律出版社
②刘筠筠、熊英著:《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③ 蒋志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④周骥:《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中国期刊网
⑤ 张晓秦:论信息化时代著作权的演进与法律保护,中国期刊网
⑥ 张觉龙,张志伟:浅谈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期刊网
⑦朱妙春:《朱妙春办案辑六》,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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