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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碧云与无锡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孙碧云,女,12岁
被告:无锡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一、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间,因原告当时仅8岁,发现双侧乳房肿块,慕名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谈医生诊断,即开出处方,要求孙碧云遵照医嘱服用“知柏地黄丸”和“龙胆泻肝丸”。后,每过一段时间,就到该医院医生处复诊,并遵照医嘱一直服用上述两种药。后因疗效不明显,谈医生即不断加大用药量。但时至1998年8月后,孙碧云出现头晕、食欲不振、面然苍白等症状,即到医院复诊时发现有贫血症状,孙碧云家属在医生再三告知上述药品服用后不会引起副作用后,继续服用上述药品,并且还根据医嘱不断加大“龙胆泻肝丸”服用剂量。1999年12月,孙碧云出现了更严重的贫血现象,2000年4月,孙碧云到南京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尿毒症、慢性肾炎;2001年2月6日,经江苏省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初步确认原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小球肾炎、兼有药物性肾小管间质损害。据向江苏省的肾病专家咨询及我国医药文献的证明“龙胆泻肝丸”成份中的“关木通”会引起中毒,中毒症状就是贫血和肾衰竭。孙碧云的家属在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时,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损失60982.53元。

2、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00万元。

3、 判令被告负担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 律师代理意见:

医院对诊治孙碧云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诊断性早熟后所开“龙胆泻肝丸”属于“下药不对症“。孙碧云所患肾脏疾病与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大量医学文献都记载了“龙胆泻肝丸”中的“关木通”对肾脏的严重损害作用。在诉讼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作出的鉴定,认为虽然无法认定孙碧云的肾脏病是由“龙胆泻肝丸”导致,但是,医院的医生给孙碧云服用“龙胆泻肝丸”没有任何医学依据,而且“龙胆泻肝丸”对孙碧云的肾脏病变起了加速作用。因此,医生光凭孙碧云双侧乳房肿块来判断孙碧云性早熟依据不足,“知柏地黄丸”和“龙胆泻肝丸”并不可以用于治疗性早熟,而且医生医嘱的剂量大大超过成人剂量,所以造成孙碧云云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小球肾炎、兼有药物性肾小管间质损害与医院医生过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三、 法院判决

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孙碧云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今后继续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90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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