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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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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放贷款罪名不成立

一、 案情简介:

无锡市**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7月19日起诉指控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某支行副行长张某某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7年2月12日,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某办事处主任期间,明知借款人冯某私人承包经营无锡市某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公司"),从事进口摩托车发动机经营业务,并对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疏于评定,……当冯某经营不善,贷款不能如期归还又继续予以贷款,先后违规向冯某发放贷款46笔,合计金额3447万元,致使上述贷款中尚有335.4万元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所律师介入此案后,对侦查的卷宗材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发现:(1)车辆公司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其每次贷款都是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某支行(张某某所在办事处的上级银行)审贷会批准的,张某某不过就是负责具体办理发放贷款而已;(2)车辆公司的贷款由江苏某摩托车集团公司提供总金额为800万元的担保;(3)在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侦查之前,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某支行已经就未收回的335.4万元向车辆公司和担保单位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立案侦查以后,就要求法院"先刑事、后民事"而中止审理此案。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律师认为无锡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有以下几点:(1)发放给车辆公司的贷款都是银行审贷会批准的,张某某不过是执行银行领导的决定而已,并不是张某某个人决定发放的贷款;(2)车辆公司的贷款全部由有效的担保,而且担保单位是个拥有数亿元资产的大公司,担保的偿债能力毫无问题;(3)银行已经向车辆公司和担保单位就未收回的贷款提起了诉讼,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和执行时,就认定335.4万元已经无法追回是缺乏事实依据的;(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上要求具备"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方能定罪,没有这一客观后果就不能定罪。


三、 审判结果: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以后,经过合议庭评议和审委会讨论,均感定罪无据。出于慎重,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又专门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书面请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了张某某"尚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书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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