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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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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改变罪名定性,死刑改判15年

一、 案情梗概:

张某某,于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期间,担任无锡市某开发公司计划科科员,利用负责支付公司开发项目中各种工程费用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为名,采用转帐、伪造印鉴、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41次,计人民币1062612元,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另张某某于1994年2月至1997年6月,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印鉴、出具虚假证明、收款不入帐等手段挪用公款8次,计人民币247050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挥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1、 张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8月以前,即我国新《刑法》生效之前,对张某某如何定罪量刑,应当适用我国原来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而对照这一《决定》,张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只能构成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2、 张某某在刑拘后,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侵吞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张某某应当减轻处罚。


 三、 判决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某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某不服,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委托本所律师辩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仍然不服,继续委托本所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一案进行死刑复核,发现该案定性错误、量刑不当。遂作出撤消原判的决定,认定张某某犯有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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